“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他没有采取哄骗、胁迫等手段,被害人有时甚至主动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因此,被告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张某的辩护人指出。
“虽然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采取哄骗、暴力等手段,但被害人的精神病鉴定是客观结论。通过被告人供述也能证明,被害人没有性羞耻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此案中,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可以推定被告人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几轮交锋下来,王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一一作了有力反驳,最终被告人低头认罪。2017年8月10日,淮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公诉人简介
王玉,1989年8月出生,2013年8月参加工作,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