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3
产妇想剖腹产,医院一定要征求家属意见吗?
一位多年代理医疗纠纷相关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来讲,患者本人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院应首先尊重患者意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此外,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疑问4
医院是否在产程中尽职?
曾在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有过多年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大夫田吉顺告诉记者,产妇在待产室内可以走动,医生不会限制产妇的自由,有时候也会鼓励产妇走动以便顺产。
在田吉顺看来,这次事件中,关注的焦点被带偏了,真正应该注意的是医院是否在产程中尽职。根据医院披露的外科护理记录单,8月31日17点50分,马某的宫口近全开,“根据监控录像,产妇在宫口近全开之后,还到处走动,在我看来是有疑点的。”
田吉顺说,临床认为,如果顺产,产妇宫口近全开意味着快要生了,距离生产最多不会超过两个小时,一般来说,若超过1个小时还未生,医生要考虑是否难产,因此,在宫口近全开之后,医生护士应该随时关注产妇的情况,并且隔一段时间记录产妇的生产指征。
然而,根据医院目前披露的护理记录单,17点50分到19点19分只有三次记录,并且没有宫口开全、胎儿头位情况等关键信息,只强调产妇“极不配合,家属表示理解,拒绝手术”等内容。
田吉顺认为,按照正常顺产流程,到19点19分,医生应该已经开始指导产妇生产,或者判断是否难产而改为剖腹产。若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