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
2016年10月,榆阳法院一审认为,李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舟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舟受贿5万元,因石某送给被告人李舟的20万元,李舟自己留用5万元后,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长的李某某,故李舟受贿数额应以20万元认定较妥。
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前退还了自己受贿的赃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代李某某退还给石某15万元,使得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减小,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舟上诉称,其在去榆阳区检察院的路上接到检察院电话,并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且其代替李某某退还15万元,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免于刑事处罚。
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榆林市政管理所班子领导仍未配齐,日常工作仍由榆林市住建局副局长温建斌代管。9月4日下午,温建斌告诉华商报记者,榆林市政管理所发生多起腐败案件,包括李舟在内有5人被处理。目前还没收到法院判决书,所以并没有做出双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