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可,无须出具证明声明函内容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德国、英国、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具体措施包括预留份额、优先采购残疾人企业产品、将雇佣残疾人作为参加政府采购的前提等。WTO《政府采购协定》(GPA)明确规定,将涉及残疾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相关措施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即可以不受GPA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