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村民严惩邱声达的呼声,记者也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律师余作春表示,邱声达的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罪行,将面临重刑。
律师余作春表示:“邱某因家庭纠纷将硫酸残忍地泼向自己的母亲,导致母亲毁容和双目失明。邱某的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毁人容貌及使人丧失视觉器官机能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根据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毁容和双目失明属于严重残疾的情形。因此,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能将面临重刑。”
《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余作春表示,邱声达残忍伤母,虽为个案,但其中所折射的德育缺失的问题却值得大家深思。
律师余作春说:“为人子者,本应善事父母,尊敬师长。邱某身为人子,作出如斯行径,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行,为国法天理所不容。在儒家的思想谱系中,孝为仁之本,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本质因素。而仁的修行,与教育有着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其原因都离不开德育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