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上由八宝山街道分指挥部张贴的《告知书》显示:“由于出租方极不配合,拒绝退还租户押金、租金,街道本着维护广大租户切身利益的原则,向区政府申请资金,专门用于垫付提前搬离租户的押金、租金。自7月3日起,街道分指挥部将开展押金、租金退还工作。”
但记者在5号楼出租方的办公室得知,具体退还多少还需当事人面谈。记者拨通该楼负责人电话提出采访要求后被对方直接挂断。而在马先生居住的4号楼,负责人则称,不清楚马先生所反映的情况。
■律师说法
出租方应退剩余租金
记者从周女士和马先生提供的合同中,均未看到关于拆迁因素的相关约定,但在押金条中确有“房租按月付或季付,中途退房,剩余房租不退”。这种约定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京衡律师事务所余超律师。
余超律师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均未预见政府拆迁,由政府拆迁政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返还相应租金。
北京晨报现场新闻记者康佳文并摄线索:辰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