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犯了错,你是不是希望世界在惩罚他之后能给他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为了这个机会,你愿意付出所有?
惩戒固然重要,但一个拘留也绝非治理校园凌霸的全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还不成熟,对世界的认知尚不全面,这就导致其行为往往任性且随意,所谓“孩子下手无轻重”正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学校、家庭、社会的全面引导对于矫治其示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有更大的机会成为另一个人。
法律往往只评价一件事的对错,不评价一个人的好坏,但是对于孩子,法律希望他们能接受教训,给他们一个机会,从此做一个好人。
用法律的温度抚慰受伤的心
客观的分析,公众的担忧其实就是一系列的追问——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这份特别保护,会不会成为问题少年的护身符?一味地强调保护而忽视惩戒是否会让校园凌霸愈演愈烈?法律让我们的世界更加安全了吗?
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是因为7名学生是施虐者而不予处罚或者不予执行处罚,而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达到接受或者执行处罚的年龄。保护他们的不是施虐者身份而是法律本身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再强烈的情感,再激烈的愤怒都不是处罚某个人的依据,法律本身才是我们共同坚守的价值,严格守法既是行为的准则,更应当成为执法的底线。
诚然,惩戒本来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没有惩戒的法律谈不上震慑与约束。就如同没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也不可能体会被侵害者亲身遭遇的痛。解决校园凌霸,法律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惩戒。任何形式的校园凌霸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解决校园凌霸的前提是依法治理。我们不能只接受法律的强制能够让施虐者感受到“疼”,而不尊重法律对每一个主体的平等保护。
不执行处罚或者不处罚也是有分量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构成寻衅滋事是对几名学生行为的法律定性,以法律的名义告诉这几个学生你错了,其强度远远胜过老师家长的说教。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豁免这几个学生的处罚,但受害者及其监护人依然可以拿起民法的武器,以人格尊严和人身健康被侵犯向施虐者及其监护人提起侵权之诉,求得经济赔偿以及对施虐者的震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虽然“痛快”,但对经济利益的剥夺也足够“痛苦”,虽然人格无价,但法律绝对能够支持一切合理的诉求。
这就是法律的温度,这也是法律的力量——当不能求诸惩戒时,还有严密的体系捍卫不容侵犯的权利。愿每一个对公平正义的向往都得到理解,愿法律神圣的尊严得到尊重,愿校园重归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