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洞一月没见宝藏被抓
在嫌疑人的暂住地,民警发现了钻头、铲子、板子、挖掘铲等一系列专业盗墓工具。据嫌疑人黄某交代,他和其他三人都是听从“老大”张某的安排进山挖洞。“我们只知道洞里可能挖出值钱的东西,但具体是挖谁的墓,什么时候的墓,我们一概不知。挖的位置,也是听从张某的。”黄某称,从开始挖直到被抓,有一个多月。但因为他们胆小怕事,挖洞的进度并不快。“我们怕挖洞时动静太大被人举报,只敢每天晚上干一两个小时,天一亮就离开。所以,直到被抓也才挖了十三四米,根本还什么都没有挖到。”
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拒不承认自己上山挖洞是要盗墓。他称,一次偶然机会从朋友处听说此处的山里有水晶矿,就和几个朋友到山上挖矿。尽管张某百般抵赖,可在他暂住地找到的盗墓工具和挖出的通道都证明了他的真正意图。对此,张某终于承认,他是从朋友那里得知此处后山存在明清古墓,凭借自己懂一点盗墓的知识,便找来几个朋友一起试试运气。没想到,洞还没有挖完,就被民警抓了。目前,这5名嫌疑人因涉嫌盗墓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说法最重死刑盗墓罪刑责大
北京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立宏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吴立宏介绍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谋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