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案解读
聘神医专家拍广告,电视台面临法律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表示,2015年,我国修改了《广告法》,这次修改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对医药类广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限制。之所以重点修改涉及医药类的广告的内容,是因为很长时间以来,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充斥各大小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为了赚取广告费,并不珍惜作为媒体的公信力;各种正规的、不正规的药厂、医院大发其财;而患者成为了这些不正规药品的最大的受害者。
《广告法》修改之后,各种虚假医药类广告有所收敛。但是,各种改头换面的虚假医疗类广告开始不断推陈出新,其中最为典型的、危害最大的就是:以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的名义出现的虚假医疗广告。
“广告不再以广告的面目出现,而是做进电视节目、广播节目中。”赵虎律师表示,这类广告目前最为典型,危害性也最大,因为以节目的形式出现,从专家的口中推荐,在很多观众、听众看来就不是广告了,相当于医院的医生给开的药方。
其实现有《广告法》,已经对这种以节目为幌子打广告的情况,做出了明令禁止,根据《广告法》,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或者提示“广告”;媒体不得通过健康节目发布广告;同时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赵虎表示,“神药专家刘洪斌”肯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电视台、广播电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是广告行为的重要一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是发布平台将被处以罚款。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赵虎律师说,这个罚款数额针对的是仅仅广告形式出现了问题,但是广告内容不虚假的情况。但是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则不适用这条规定,而是会有更高的处罚。
其次是没收广告费用+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