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梁有豪对检察院展开初查工作有所风闻,得知检察官调查了涉及采购、验收化肥的相关人员后,梁有豪内心进行了激烈的思想斗争。是坐等被抓,还是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梁有豪选择了后者。2015年12月5日,他鼓起勇气去了陵水县检察院,向办案人员承认自己因为疏忽大意,采购了不合格化肥,让政府蒙受了经济损失。“是疏忽大意还是滥用职权,最终将由法律来作定论。”办案人员明确告知梁有豪。
梁有豪投案当日,陵水县检察院决定对其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立案侦查。12月16日,梁有豪被执行逮捕,关押到看守所。第二天上午,梁有豪被带往陵水县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讯问。对自己滥用职权的事实,梁有豪供认不讳,却只字不提受贿情节。“既然你是来投案的,就不应该有所隐瞒。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的问题不只是滥用职权这一项。”办案人员提醒道。
眼看蒙混不过去了,梁有豪终于丢掉幻想,交代了自己收取好处费的始末,也供述了退回赃款的全过程。根据其交代,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另一路迅速传唤证人及行贿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办案人员很快了解到,梁有豪自始至终都对所收钱财分文未动。这是为何?梁有豪的回答是:“我怕用了到时候还不清,所以就不敢花,而且心里越来越害怕。特别是听说检察院开始调查采购化肥的事,心里就更害怕。”
该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后,法院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梁有豪辩称:自己收受何仰昭65万元后,本来早就想退还,可何仰昭一直不肯接受,直到2014年春节前,他才说服何仰昭,退回了这65万元,恳请法院念及退还受贿款这一行为,不以受贿罪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对此,公诉人当庭释法:被告人梁有豪在2011年至2013年间,陆续收受何仰昭送的65万元贿款后,因为审计厅审计采购化肥项目,担心自己受贿事实败露,才于2014年春节前将贿款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被告人梁有豪时隔近两年才退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及时性”,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庭支持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根据梁有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自首、退赃等情节,作出判决。梁有豪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梁有豪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后,陵水县检察院将何仰昭、沈礼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串通投标罪的线索移送陵水县公安机关。陵水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何仰昭的妻子陈某将涉案赃款13万元上交办案机关。
案结事未了。陵水县检察院结合办案认真分析了案发原因,向陵水县扶贫办发出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实行跟踪监督,防范此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检察建议。今年3月初,陵水县扶贫办已就整改情况向该院作了反馈。江舟冯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