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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取钱时被撞倒地受伤 银行被判承担三成责任(2)

2017-06-17 11:28:58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该案承办法官肖红波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银行的管理者为客户提供可信赖的安全设施,还要求银行必须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控制潜在的危险,最大限度地防止客户在公共场所发生损害事故。

肖红波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银行的取号机出现故障,队伍排成了一条长龙,银行工作人员忽然宣布不用取号,且银行工作人员未能组织客户有序地疏导到各个营业窗口,这直接导致了拥挤、踩踏事件的发生,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曲格林 C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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