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父子3家按份分割补偿款
房产证只有小钟的名字,该套房到底该归属谁?法院认为,房产证对外能起到证明房屋所有权属的公示作用,但在家庭成员内部,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的,该房屋应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该案中,该栋房一层为老钟购买,2003年加建时,钟家父子3人均参加建设。房子建成后,3家人自2004年起即入住该房至今,3家人共同开饭至2007年才分家,表明3家人此前关系很和睦。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众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建房子时,以其中一人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登记,属普遍现象。
由此,法院认为,老钟作为这个大家庭的一家之主,他关于该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只办理在小钟个人名下,该房屋为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和小钟夫妇平均享有份额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更符合常理,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该房屋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小钟夫妇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老钟老伴逝世后,其享有的份额为遗产,老钟及4个子女平均享有继承份额。老钟两个女儿将其应享有的份额赠与老钟,所以老钟应继承3/5份额,大钟、小钟各继承1/5份额。因此,老钟对该房屋享有8/30份额,其余份额由大钟和小钟夫妇各享有一半。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老钟应享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4.9万多元,大钟和小钟夫妇分别享有61.8万多元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