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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教师猥亵三名男学生被判三年(2)

2017-06-02 15:16:11  沈阳晚报    参与评论()人

警醒:潘德峰案成为全国典型案

多年来,我国刑法一直注重对妇女、儿童性权利的保护,而对14岁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时,整个社会对男性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也相对缺乏。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护的意识,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发现。因此,潘德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取为典型的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案例。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相关规定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扩大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将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盖在内。这意味着,凡是违背他人意志,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不论猥亵的对象是女性还是男性,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均构成犯罪。

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同时,该案的发生也提示,一方面应加强对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选聘、任用教师的审核、监督和管理。

专家:遭性侵18岁后民事可“秋后算账”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然处于易发多发态势。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都是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关系实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实施性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时间长。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因未成年人家属为追求重判犯罪分子而放弃民事赔偿,而当受害人想要追偿时,却发现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状告无门。

主管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卜静透露,今年10月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在民事方面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立军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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