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侵犯报社名誉权
针对此事,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的张新峰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张新峰律师称,该邀请函的相关单位行为已冒用《长春晚报》的名义,侵犯了报社名誉权。根据该法规定,被侵权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邀请函上的相关单位存在冒用《长春晚报》的名义去欺骗他人,在虚假宣传中获取非法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数额达5000元以上,还可能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