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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疯狂"逆行获刑 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2)

2017-05-31 09:20:28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温某一方则认为,其行为未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应只构成刑罚较轻的危险驾驶罪。

法院:连续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温某不服,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温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4mg/ml,其高度醉酒后明显控车能力不足,在先后碰撞到两辆轿车后继续驾车冲撞,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倒两名行人,又逆向行驶严重撞坏一辆轿车,醉驾途中前后共造成三辆轿车被撞,物损达40余万元,另造成一人轻伤,车辆行驶路线长达20余公里,给公共安全造成紧迫的高度危险。温某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的危险性、破坏性已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物质等行为相当,远大于一般的醉驾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于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温某上诉,维持原判。

(刘皓王加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醉酒司机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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