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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75万买宾利发现有瑕疵 销售商被判退车还钱(2)

2017-05-31 09:01:45  重庆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为查明车辆情况,法院走访了被告公司,对讼争车辆的状况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勘查,讼争车辆后围板卡座打开后确实存在变形痕迹和陈旧伤痕。关于这一瑕疵,汽车销售商并未举证证明该瑕疵产生的原因。

法院认为,郝女士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该车辆后围板卡座确实存在变形痕迹和陈旧伤痕,被告应当承担该瑕疵的举证不能责任。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市五中院终审判决,汽车销售商赔偿275万元,郝女士在收到赔偿款后将宾利车退还给汽车销售商。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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