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收到高额费用后,并未开展与其所收取的高额费用相匹配的实质工作,只是通知面试,进行面试指导等,且所收钱款已被挥霍,并未用于安排工作。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存在侥幸心理,如果被害人凭着自身条件面试成功,自己就挣到钱了”。在被害人面试没有通过,找其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找各种理由推托,拒不退还,其名下没有财产,实际上也没有退还能力。
虽然谢某名下有注册的公司,但公司并未实际运营,且谢某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均未加盖公司印章,是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故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顺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文/记者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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