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良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律师函,认为孟良没有谋取利益,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营利活动”。检察官认为,孟良介绍帮助张某从顺畅商行过桥600万用于张某新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约定了利息,其对该笔资金的用途主观上属于明知。孟良挪用领先公司的150万贷款,也是用于帮助张新华偿还600万元的借款,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经营行为,故可以认定孟良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孟良在利用担任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银行日常管理及审核公司贷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应划给客户的贷款150万,用于盈利活动,已经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孟良主动归还了挪用的款项,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韦贵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