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先后出示了各项证据,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并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逐一答辩,坚持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认为被告人张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
庭审现场,被告人张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从犯,其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仅是因高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了相关国家资金,才构成共犯,恳请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但被害单位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张召参与挪用1万余户的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且至今没有任何退回,情节严重,给煤山办事处造成80余万元的损失。要求对被告人予以重判,对损失部分应一并判决。
2017年3月9日,汝州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责令被告人张召与同案犯高婷将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数额,退赔给相关被害单位。
因高婷尚在哺乳期,检察机关决定另案延期起诉。(顾武修邓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