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受害者相信他们口中的高仿假币连验钞机和银行都查不出,两人故意把真钱说成是高仿假币,带着受害人用高仿假币(实际上是真币)进行消费、到银行存款,逐步骗取信任。
待对方充分信任后再和对方谈条件,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以5:1的比例兑换给受害人,得手后迅速逃离。
律师说法>购买假币也是犯罪
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的田华岳律师表示,这起诈骗案中的受害人存在购买假币的主观故意并已着手实施,所购假币总面额均达到数额较大,只是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但已经涉嫌构成购买假币罪(未遂)。
田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田律师认为,在此案中,购买假币者谭某也涉嫌犯罪。重庆晨报记者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