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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北京地铁辱骂女子抢夺手机 未满18岁或逃过处罚(2)

2017-03-06 07:10:55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若为未成年人初犯可不执行拘留;律师建议运营单位加强“地铁扫码”管理

地铁车厢作为公共场所,视频中男子辱骂他人,并有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分析,视频中男子公然辱骂他人,并且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及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涉事男子17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如果能够证明男子系“初犯”,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实际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若视频中男性确因扫码反应强烈,可以理解,不过方式方法欠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说,近些年,信息诈骗、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公民防骗意识提高,不愿扫码也在情理之中。此外,在地铁上实施商业行为,与散发广告无异,应受到相关管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这类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王煜左燕燕赵凯迪曾金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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