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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谣言屡辟不止 传谣拟定性为安全信息欺诈(2)

2017-03-02 09:54:5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刘俊海从三个方面总结了食品安全谣言造成的危害,他说:“第一,从受害者的主体范围来看,人数众多,涉及千家万户;第二,从侵害的权益看,涉及食品安全。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信息如果出现谣言满天飞的情况,那就没法保障了;第三,谣言对国家食品监管部门乃至整个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伤害最严重,如果谣言误导的人多,会对政府部门公信力产生影响。”

新规还需细化

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是,在“塑料紫菜”谣言出现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将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认定为食品安全信息欺诈,其涉及的对象不仅有单位、个人,还包括媒体。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此,刘俊海说,国家食药监总局出台的关于食品宣传欺诈方面的部门规章可谓恰逢其时。

刘俊海说:“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恢复消费者的信心,进一步促进食品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法治的根基,进一步实现监管转型提升监管的公信力,进一步创新社会监督方式,包括传统媒体、新媒体的监督方式;促进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谣言止于透明,谣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智者。进一步打击谣言的工作是法治工程、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谐工程。”

不过,刘俊海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的管理办法,也就是部门规章,不能设定太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他建议,如果有可能,将来可以将此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

朱毅也认为,这一征求意见稿从法律层面上确保谣言不出炉不泛滥,将食品安全谣言作为安全信息欺诈,这种定性很好。不过,“征求意见稿中对食品安全信息欺诈的法律责任只说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规定比较粗泛,可以做一个量化处理,比如说传播超过多少次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罚款多少,我觉得细化才有意义”。

最需协同治理

从刑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如今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针对食品安全谣言的法律规定不少,为何谣言仍屡禁不止?

刘俊海认为,治理食品安全谣言,目前总体来讲有法可依,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都有相应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有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执法偏弱。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也认为,治理食品安全谣言不仅需要法律,还要建立监管部门、科研机构、公众传媒、科学家和产业界的协作机制。

在朱毅看来,治理食品安全谣言,首先要分级管理,按照谣言的危害程度对谣言进行分级治理,对于那些给产业造成伤害的谣言应当重拳出击。第二是要管住平台,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社交媒体成了食品安全谣言重灾区。“我认为,食品造谣信息发布的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平台才会去管这种事情。也就是说,不仅要追究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也要把社交媒体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追责。如果不追究平台的责任,此类谣言不会有终结的时候”。

朱毅谈到的第三点是,企业和相关部门在辟谣时要一分为二,要尊重消费者的真实体验,摆事实讲道理,不能夸大。比如此次“塑料紫菜”谣言,消费者可能会想到一种可能性,即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塑料碎片掉进去。企业和相关部门辟谣时,应该把消费者考虑的情况纳入辟谣工作中,企业如果不尊重消费者的真实感受,消费者就会反感企业的辟谣。

“把以上三项工作做好了,食品安全谣言会越来越少。”朱毅说。

不过,在宋华琳看来,食品安全谣言可以说是食品行业的风险,风险和安全不一样,与危险、违法也不一样,风险是一个概率性的事件,所以风险只能被削减不能被消除。现在,自媒体发达,有个别自媒体可能出现哗众取宠,语不惊人死不休等情况,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科学专家、媒体做一些风险交流工作,让大家了解真相。

郑风田认为,现在,公众获取信息的来源日趋多元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谣言。关键问题是,大家为什么会传播谣言,这才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治理措施才能有效。

刘俊海的建议是,在实践中,应把谣言的表现形式、谣言传播的方式、谣言制作的规律进一步摸准摸透,做到精准监管、协同监管、法治监管、勤勉监管。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协同共治要调动广大消费者的力量。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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