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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刘吉强申诉案:原审有误终被释放

2017-03-01 08:46:25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一起命案给三十出头的吉林省吉林市男子刘吉强带来牢狱之灾,一审、二审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过漫长的申诉之路,18年后,经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6年4月,法院撤销了当年的原审判决,改判刘吉强无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这起错案监督纠正的全过程。

3次被判死缓,开始漫漫申诉路

1998年2月14日18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郭某头部、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1998年2月18日,刘吉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月27日被执行逮捕。此后,身陷牢狱之灾的刘吉强3次被判死缓。

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刘吉强在其女友郭某家因琐事与郭某发生厮打,刘持菜刀连砍郭头部数刀,又用手掐、用电线勒郭的颈部,当场将其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吉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6月17日,吉林市中级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吉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8月,刘吉强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法院经复查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驳回申诉。

7项供述与证据存在矛盾,未被排除

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2014年,案件终于在刘吉强被羁押16年后出现了转机。

2014年8月,刘吉强的近亲属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吉林省检察院受理刘吉强故意杀人案申诉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刘吉强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且不排除存在刑讯逼供、判决采信非法证据等问题。2014年12月25日,该院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进行汇报。

记者注意到,在长达29页的《关于刘吉强故意杀人案申诉情况的报告》中,检察机关根据刘吉强案卷宗所载证据情况,尽量恢复了该案侦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及有关证据情况,并从“两次有罪供述存在疑点”“不排除有罪供述是伪供,刘吉强可能不是真凶”“有部分证据须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等7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案卷证据的审查情况。

该报告指出,刘吉强案存在7项供述与证据存在矛盾,没有被排除——

一是证人刘某证实与郭某通电话时,曾听到电话里“有断断续续的不十分清楚的男人的声音,说意思是‘谁传你,(什么)东西放在哪’的话”。但刘吉强供述自己没在郭某打电话的中心现场,而是待在中心现场外面的方厅,郭某房门虚掩。

二是中心现场办公桌被翻动,并有杂物被置于桌旁地面。但刘吉强始终都未供述有对办公桌进行翻动的情节,并且其供述的到郭某居住的房间翻走了皮包内的BP机,经现场勘查皮包置于中心现场的杂物间。

三是郭某楼下住户案发当日19时许,发现楼上漏水,21时许不再漏水。翌日晨5时至6时许,再次发现漏水,地毯已被浸湿一半,接了“半脸盆”水,且水的颜色比之前深、有腥味。刘吉强没有供述两次到现场,不排除有人再次返回或者没有离开现场,再次接水进行冲洗。

此外,刘吉强始终供述砍了三刀,但法医检验的死者头部分布有7处砍创。对刘吉强供述的“情杀”动机存疑。对刘吉强有作案时间的推断不确凿。刘吉强特意窃取郭某BP机和现金不合乎其经济状况。刘吉强翻看郭某传呼信息的供述内容与传呼记录不符等。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厅听取汇报后,明确要求吉林省检察院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加强办案力量,尽早启动案件复查,并明确提出两项指导意见。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历来都是认定案件的准则,不存在不同时期不同标准的问题;二是监督纠正案件完全依靠“颠覆性证据”的观点站不住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监督。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成立专案复查工作组,抽调多部门骨干力量对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进行立案复查。吉林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刘吉强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同年5月8日再次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进行汇报。刑事申诉检察厅在详细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明确提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尽快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无罪的意见

2015年7月2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刘吉强案。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刘吉强案再审。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在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

记者了解到,开庭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派员赴吉林指导出庭工作,审阅了讯问提纲、质证意见、出庭检察意见书及答辩提纲,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意见,并全程旁听了再审开庭审理。

庭上,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明确指出原审裁判认定刘吉强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刘吉强无罪。

2016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吉林省检察院认为申诉人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

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刘吉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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