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厅听取汇报后,明确要求吉林省检察院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加强办案力量,尽早启动案件复查,并明确提出两项指导意见。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历来都是认定案件的准则,不存在不同时期不同标准的问题;二是监督纠正案件完全依靠“颠覆性证据”的观点站不住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监督。
根据最高检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6日,吉林省检察院成立专案复查工作组,抽调多部门骨干力量对刘吉强故意杀人申诉案进行立案复查。吉林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刘吉强涉嫌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同年5月8日再次向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进行汇报。刑事申诉检察厅在详细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后,明确提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尽快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无罪的意见
2015年7月2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刘吉强案。2015年12月1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决定对刘吉强案再审。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在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吉林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责。
记者了解到,开庭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派员赴吉林指导出庭工作,审阅了讯问提纲、质证意见、出庭检察意见书及答辩提纲,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意见,并全程旁听了再审开庭审理。
庭上,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明确指出原审裁判认定刘吉强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刘吉强无罪。
2016年4月2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吉林省检察院认为申诉人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再审改判刘吉强无罪。
宣判后,刘吉强被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