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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少女以未成年求解约遭反诉 被判赔80万元(2)

2017-02-27 15:29:27    参考消息  参与评论()人

法院判决小郑解约赔偿8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小郑与影视公司订立《演艺合同》时虽未满18周岁,但小郑当时是艺术院校的学生,她对自身今后的演艺规划及人生构想应具有自我识别能力,结合小郑的身份、经历,法院认为小郑应具备与影视公司订立《演艺合同》的行为能力。同时,《演艺合同》除小郑本人签字确认外,其母亲也作为监护人落款签名,所以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演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演艺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因此小郑主张《演艺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小郑自向公司提出要求撤销合同至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已无实际继续履行的可能,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小郑亦无异议,法院准许他们解除合约。

至于公司反诉小郑要求300万元的“天价赔偿”,法院指出,小郑在《演艺合同》约定期限内,以实际行为做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她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预见能力,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就《演艺合同》约定的后备期违约赔偿责任300万元的合理性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根据公司提供的费用清单及组合已经完成的MV、短剧、培训等工作量,结合上海地区的运营成本水平,同时参照双方约定的后备成员期间与小郑已经履行合同的期间比例,酌定小郑赔偿公司违约金80万元。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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