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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少女以未成年求解约遭反诉 被判赔80万元(1)

2017-02-27 15:29:27    参考消息  参与评论()人

艺术院校的学生小郑青春美丽,被一影视文化公司看中,将其招纳为一个演艺组合的成员,对她进行培训和演艺包装。可是,一年后小郑却以签约时自己是未成年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解除《演艺合同》。但她却被演艺公司反诉,并因违约被索赔300万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小郑被认定违约,要求其赔付80万元违约款。

艺校女生被星探相中

小郑是本市某艺术院校的学生,她因为能歌善舞,被本市某影视公司一眼相中。尽管小郑还未成年,但该公司还是决定与之签约,她成为了公司旗下一个三人女子组合的后备成员。

在合同中,小郑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签了字。根据《演艺合同》,执行合同期间,公司全权处理小郑有关照片刊登、音乐出版、唱片或其他新兴媒体发行、彩铃制作及推广、电影及电视剧演出、商业剪彩、商业演出舞台模特、电台访问直播或录音、网络宣传推广、握手会、广告代言、演唱会、音乐电视全国KTV发行,一切演出事宜等。

整个合同期限为7年。公司对小郑7年的演艺生涯也有明确的规划。前两年小郑作为组合的后备成员将参加公司安排的一系列艺人专业培训课程和市场实践检验;前两年考核合格后,小郑将晋级为组合的其中一员。合同第三年开始,小郑收入分为基本薪资及奖金(按成绩优异状况评定),公司将支付小郑年薪15万元;合同签署后的第四年后,每年薪资比上年增长20%,奖金形式不变。

合同同时约定,若小郑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小郑恶意违反公司制度,则被视为她单方面解约,需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公司安排小郑的培训课程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但小郑对公司安排的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像、录音、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若公司没有重大失误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小郑不得擅自终止合同,若小郑强行终止合同,她须向公司赔偿300万元。

7年合同1年即要求解约

然而,小郑仅仅签下这份长期合同一年,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或终止《演艺合同》。公司并未答应。于是,小郑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郑告诉法官,合同签订时,她是个未成年人,她的法定监护人为父亲郑先生。在《演艺合同》签订时,公司未征求郑先生的意见。同时因自己年幼不具备合理评估合同条款的能力,导致自己在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内容上显失公平的合同,而履行该合同将极大损害自己的权益。为此,小郑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这份《演艺合约》。

该影视公司则反诉小郑违约。影视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演艺合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郑在订立合同时已年近18周岁,足以了解合同内容,同时小郑的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所以合同真实有效。

演艺公司还认为,小郑的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公司表示,公司将小郑作为演艺组合的成员进行培训和演艺包装,为这个演艺组合项目专门租赁了影棚并装修,同时为该项目聘请了导师、场务、导演、摄像等人员,并为组合进行了摄像、摄影、形象设计、网站制作等活动。自己已经完全按照《演艺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小郑的行为,则直接导致该女子组合的推进工作无法继续。故公司起诉要求小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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