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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重庆14岁“童养媳”焦点:无法认定强奸(3)

2017-02-26 07:36:20    华西都市报  参与评论()人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焦点3▶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4▶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报过警也不能证实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

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姑妈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回应

伯父马正松的亲属:

“无奈之举,现在没什么好沟通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之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而马泮艳的伯父马正松的电话,则由其亲属接听。

记者:马泮艳所反映的情况都是属实的吗?

马正松亲属:具体的情况我们没什么好说的,政府部门那里都有,你们可以去问他们。

记者:马泮艳住在伯父家时,生活情况怎样?

马正松亲属:当时农村很穷,(马正松)那时候也差不多50多岁了,靠着他一个人种田养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艰难。农村的孩子,做点农活什么的,也是很普遍的。

记者:这里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养在别人家里?

马正松亲属:这边只能说没有义务责任去抚养她,但那么艰难的情况下,还养了她三四年,确实是养不活了,才代养在别人家。

记者:马泮艳也说了,希望得到你们一句道歉,你们会道歉吗?

马正松亲属:没有什么想去沟通的,马正松现在快70岁了,这几年为了这件事伤透了心,身体也很差了。

专家观点:“这是个悲剧,但不宜追究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但是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马泮艳为自己讨个公道也是无可厚非的,她应该获得道义的支持和社会的同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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