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贯彻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倡导的理念,落实公约所倡导的融合教育的理念和原则,“是中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一)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二)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明确教师任职特殊要求
教育部是《条例》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部门。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巡视员李天顺表示,要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信息,根据每个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状况,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多种途径,逐一做好教育安置,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还要着重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支持职业学校积极招收残疾学生,设置符合残疾人身心特性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努力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让他们拥有一技之长、更好融入社会。
李天顺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促进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教育、早康复。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残疾人搭建一个不同学习阶段相互衔接、普职融通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明确了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条例》要求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