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求助媒体,反被指责“把关系搞僵”
今年1月份,小李曾向洛阳当地的一家媒体求助,该媒体报道后,医院表示不再收取小李的10000元“养成费”,并且将小李的“护士执业证书”还给了小李。
“不知什么原因,媒体没有继续报道,医院依旧不给我办理离职,我的离职手续只差医院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的签字。”小李说。
记者注意到,小李所持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意见”一栏,的确没有盖章、签字。
小李告诉记者,如果原单位不予盖章签字,就意味着没有正规医院能够接收她。
对此,小李曾多次找到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书记、院长刘二奇,请求刘二奇能够给她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盖章、签字。
小李向大河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与刘二奇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刘二奇不但不同意给小李签字、盖章,反而斥责小李将“建院费”、“养成费”等问题,“捅到”媒体,把自己和医院的关系“搞僵”。
而小吕、小张仍被医院强制要求交纳“养成费”。
“医院之前收取的‘建院费’我们不要了,可这个‘养成费’也不知道是什么费用,如果说是培训费,我们参加工作期间,根本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凭啥让我们交?”小吕等人说。
【证据】多份材料证明院方收取了“建院费”“养成费”
小李等人向大河报记者提供了几份材料。
材料一: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副书记易承震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易承震明确表示,“养成费”就是10000元,只有交了“养成费”,医院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易承震说,医院所有要办理离职的医生、护士都要交纳“养成费”。此外,易承震提到在医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办理离职手续的要求。
材料二:为一份小李提供的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我的合同医院给我了,别人的合同都没有退。”小李说。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劳动合同》的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应按照洛市七院【2013】38号文件《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内容执行。”,而这份《劳动合同》中,记者并未见到所谓的该院“【2013】38号文件”。
小李等人告诉记者,他们从未见过这份“【2013】38号文件”,“据说就是关于‘养成费’的规定。”
记者咨询法律界人士,医院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该“【2013】38号文件”已明确告知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合同中的该条款可视为无效。
材料三:为一份“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入职事项告知书”。在该“告知书”第一条中,“……办理正式手续时从自愿向医院捐赠建院基金5000元的学生中优先录用,签订转正申请审批表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不愿意捐赠建院基金者,医院不予正式录用。”
材料四:为一份“离职人员办理离职事项告知书”。其中,“具体程序”中提及“自愿捐赠建院基金的,请将建院基金收据交人事科”。另外,第5条“离院人员养成费和进修费缴纳标准执行洛市七院【2014】48号文件《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人事管理若干规定》”。
材料五:为一份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收款收据。其中注明某某交捐赠款伍仟元整,有经办人签字。
【对话】“建院费”竟是为了表明院方留人的诚意
2月21日下午4时许,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书记、院长刘二奇接受大河报记者的采访,刘二奇说,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后,洛阳市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介入调查。
记者:“养成费”是什么费用?
刘二奇:“养成费”实际为违约金,员工与医院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员工离职,需要交纳违约金。
记者:合同中为何不直接注明“违约金”?
刘二奇:医院负责管理的人员认为叫“违约金”感觉好像劳动关系是对立的,不好听。劳动合同到期了不会收任何费用。
记者:为何入职的员工都要交纳“建院费”?
刘二奇:医疗行业实行准入制度,员工必须有执业证,否则劳动不合法,想拿到证,必须有医院的工作经历。没有拿到证之前的劳动都是没有价值的劳动,医院给这部分员工提供1至3年实习岗位,“现在刚毕业的学生都想去大医院,但人家都不录用,培养你干啥?两三年才能拿到证。学生们想了个办法,先去二级医院,在医院混资历、混证,拿到证再去三级医院。”
很多学习成绩中下等的学生,都往我们医院来,比如,招5个人,会来100个人应聘,医院也不好选择,想招一些诚心留在医院工作的人,“每人自愿捐5000元,表明这个人比较诚心,想去大医院要掏10万、20万,就这样还有很多人不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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