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爱的吃瓜群众们,不要以为本司机的文章就这么结束了。我就再透露一点儿信息给你们提提神。
你们知道尹少华先生从小就光环闪闪吗?尹先生就读的高中是北京很牛很牛的高中北京四中,大学也是位于宇宙中心北京五道口那所亮闪闪的学校——清华大学,网友爱称“五道口职业技术学校”。
目前,美国SEC对尹少华的上述交易尚处在指控阶段,还需要通过严谨地法律程序才能最终定案。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预计尹少华先生和SEC还会有一段较为艰苦的“交谈”过程。
尹先生现在还没有公开回应SEC的相关指控。我们希望尹先生或其相关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公开回应指控。当然,如果能够通过本报独家回应也是极好的。
在美国内幕交易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一、内幕交易是“重罪”
针对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美国经历了相关法规的反复论证与修改,将内幕交易列为重罪进行处罚。
来看看美国完善反内幕交易制度的时间表:
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处以3倍的民事罚款。
1988年,美国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需考虑利润所得而一律对内幕交易者处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尼斯-奥克斯雷法案》,对内幕交易者处以最高25年监禁或罚款。
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授权证监会强化对证券欺诈的惩治。
二、“辩方举证”制度
除了重罪处罚之外,美国的“辩方举证”制度也有效帮助内幕交易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一旦控方证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辩方若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全民介入监督
除了事后惩处法规的严酷性之外,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与跟踪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事前预防措施,并鼓励“全民监督”。比如美国法律规定SEC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奖金的激励使很多相关利益者关注内幕交易,如银行家、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研究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嫌疑从而积极举报,知道内幕交易内情的人员也可能受到奖金的巨大激励而主动揭发违规行为。
四、详实的技术性规定
曾有上市公司高管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布在道琼斯行情公告之前发出买入指令,尽管股票在信息发布后才正式成交,但美国法院仍将其行为视为内幕交易,类似内幕交易时点的严格规定,也使得违法者难以钻法律的漏洞。‘’
尹少华并不是唯一一个被SEC提出指控的中国人
中国证券网在2015年12月披露过一个案例:
当时,曼哈顿联邦法院收到SEC提交的起诉书,指控刘雁南和他的表弟、有利网前网管周之臣(音译)涉嫌参与内幕交易MedAssets公司与Chindex国际公司的股票。MedAssets在2015年11月被Pamlona资本管理公司以27.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Chindex2014年2月被包括TPG在内的一个财团以3.69亿美元的价格收购。而TPG则是刘雁南曾工作过的地方。
SEC表示,周之臣在这两起收购宣布之前交易这两家公司的股票,从中获利306930美元。有“强烈的环境证据”显示周之臣与刘雁南在进行内幕交易,而刘雁南与TPG的关系使他能够获得机密信息。
根据和解协议,周之臣与刘雁南必须各自缴纳306929美元罚款,并被没收306929美元的非法获利。随后,两名中国公民同意支付92万美元,以了结美国当局对于他们涉嫌从事内幕交易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