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扬州失踪6岁男孩已经确认被害系其母所杀)
最近,朋友圈传播:该市邗江区杨庙镇上幼儿园中班的6岁男孩高俊逸,15日上午的时候在家门口走失,一直没有找到。
昨天凌晨,不幸的消息传来。邗江公安发布最新消息称,杨庙镇杨庙村走失的6岁男孩高俊逸系被自己的母亲杀害!
案发当日,其父报案“孩子走失”
据了解,15日早上8点半左右,孩子的父亲报警称孩子从家里出走未归。警方随即将此列为失踪儿童案件,并迅速在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显示出来。该平台的信息显示,失踪的高俊逸为5岁男孩(2012年8月出生,虚岁6岁,到今年8月5周岁);失踪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冶路;失踪时间:2017-02-1507:20:00;失踪儿童案件详情:2017年2月15日8时28分,13511760472事主报警称小孩早上从家里出走未归。
记者16日采访获悉,为了排除男孩不慎落水的可能性,扬州公安干警和当地群众,着手抽干孩子家门口池塘中的水,搜救队员也进行打捞。17日,河塘的水已抽干,确认孩子没有掉入家门口的河塘,排除落水可能性,搜寻工作继续。
最新通报:
孩子是他妈妈杀害的
18日凌晨,扬州市邗江警方公布了此事的最新进展:失踪男孩高俊逸系其母所杀。而此前,很多网友都怀疑孩子系遭人拐卖,还活在这个世界上。
扬州市邗江警方的通报显示:失踪男童高俊逸被害,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2月15日上午8时多,公安机关接报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高庄组男童高俊逸失踪。警情发生后,扬州市和邗江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侦技人员开展相关查找、侦查,经过近3天工作,初步查明,高俊逸系其母亲在管束过程中情绪失控将其杀害。目前,侦查工作还在进一步进行中。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高家除了高俊逸外,还有一个目前才几个月大、尚在吃奶的婴儿,高俊逸的妈妈可能还在哺乳期。
案件回顾
2月1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
警方接报,7:30——8:00,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高庄组附近,6岁小男孩高俊逸走失。高俊逸身高1.15米,走丢时身穿蓝色上衣,条纹裤子。据称,事发时孩子奶奶去买东西,妈妈上楼一会,孩子在楼下,妈妈再下楼时发现孩子已经不见了。
2月15日23点35分
为了排除小男孩落水的可能性,公安干警和当地居民正在将男孩家附近河塘中的水抽光。
2月16日17点
据孩子爷爷反映,河塘的水虽然没有完全抽干,但是塘底的杂物都被清理出来了,现在已经基本确认孩子没有落入家门口的河塘,搜寻工作仍在继续。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