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9日报道,48岁的陈某是淳安县安阳乡人。2月18日上午,群众举报有人正在小溪边宰杀癞蛤蟆,随后陈某被淳安森林警察抓获归案,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还有5只活体被当即放生。
“逮癞蛤蟆也犯法?”陈某被警方抓获时,一脸疑惑。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陈某还很镇定地对身边的人说:“没事,抓癞蛤蟆难道还犯法?”
“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是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警察告知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陈某后悔不迭。
办案民警介绍,当地人喜好吃“黄蛤”,这种黄蛤蟆只有在海拔1500米以上的半山腰才有,只有每年正月打雷交配的时候出来几天。身上有黄色的小点和暗褐色的大点,因此欲称“黄皮蛤蟆”。
陈某交代,他也好这口,所以才去抓蛤蟆,由于烹饪后只吃腿,亲朋好友人一多,吃上百来只蛤蟆也并不算多。
蛤蟆是“三有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
陈某被抓,这让大家惊讶之余,也涨了知识,学了法律。
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民警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办案民警表示,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有了合法手续还不行,如何猎捕也有严格的规定。电捕工具、铁夹、气枪、毒药、麻醉药等均属于禁用猎捕工具,不能随意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也要负法律责任。
今后“吃野味”将面临法律追责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表示,下一步要结合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以及发生的典型案件印发通告、宣传单,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
此外,卢强军还提醒说,在中华蟾蜍的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这种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如果人吃了肉后,双槽蚴就会在人的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还会在人的眼睛、肾脏周围等处寄生。寄生下来的双槽蚴会使周围的人体细胞组织产生一种粘液,面部出现浮肿,严重的产生脓肿。如果双槽蚴一旦侵入人的眼球里,还会引起各种炎症,导致角膜溃疡、视力减退,严重的甚至造成双目失明,带来终身痛苦。所以这种“野味”还是不要吃为好。
图为蟾蜍资料图
特别要提醒的是,针对近期多地曝出的食用穿山甲事件,国家林业局2月15日正式回应:国内此前法律法规仅规定对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者处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也意味着今后在中国“吃野味”不仅受社会监督,也将面临法律追责。
浙江遂昌曾有一农民因为抓了33只石蛙,站上了被告席。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省重点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猎罪,依照相关法律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20日晚,黄某独自一人骑着摩托来到遂昌县石练镇某村,带着手电和柴刀沿着溪流一路抓捕。从晚上八点到十一点,黄某共抓了33只石蛙,总共8.4斤。
黄某说,自己抓石蛙只是为了“解馋”。
凌晨一点多,黄某路经遂昌县垵口乡境内时,恰好遇到垵口乡派出所民警设卡检查。黄某交代了自己抓石蛙的事实,被移送遂昌县森林公安局。
经专业机构鉴定,黄某非法猎捕的33只石蛙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棘胸蛙。
另外根据遂昌规定,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该县的野生动物禁猎期,并且全年禁止捕猎鸟类和两栖类野生动物。
“真的没想到现在抓几只石蛙就犯法了,我们从小抓到大,一直都没事。”在法庭上,黄某申辩说。
其实,在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规定中,不光是石蛙,许多种常见野生动物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癞蛤蟆、麻雀、蛇、黄鼠狼、刺猬等,多达1700余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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