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1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的是获得最起码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高超认为,法院作出的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决定,无法弥补他和家人因此案件遭受的精神损害。
高超介绍自己的遭遇,他眼下为申诉的事情不断奔波。新京报记者王巍摄
探员追访
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作具体说明
在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部分表述是,“关于高超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7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赔偿人民币1000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符合该法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要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高超的辩护律师师立康认为,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师立康说,从高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法院在如何认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都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计算出上述的数额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具体说明。
此外师立康还表示,营口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对高超误工费、申冤费、企业停止经营损失,均认定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
为聂树斌案代理国家赔偿事宜的王殿学律师表示,从近几年重大冤家错案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都是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几乎没有进行过国家赔偿,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不过王殿学也指出,浙江省高院办公室2015年印发的《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也对此有所规定,申冤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可以以“其他直接损失”名义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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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平反精神抚慰金比例渐高
2010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虽然在开始适用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少,但是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意义。
重案组37号注意到,在近期发生的冤假错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断突破,屡创新高,其中呼格吉勒图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00万元。
最近重大冤假错案中精神抚慰金数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
钱仁风案
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万余元。
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1%。
陈满案
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8%。
许玉森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93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96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49%。
张氏叔侄案
人身自由捐害赔偿金65.57306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
念斌案
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