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龙义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二审时,法院认为,屈龙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审理期间,屈龙义的亲属代为退缴剩余赃款211万元。
信阳中院最终判决屈龙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
科室副主任受贿14.49万元
拘役6个月,缓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2月,何某某利用担任光山县中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之职,在医院检验科采购物品过程中,非法收受河南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14.49万元。
2015年10月,其已上缴赃款5000元到光山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案发后,其主动向侦查机关退赃1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回馈科室】
销售款的40%回扣给科室
一则裁判文书显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原主任王某、原副主任张某某,与两骨科耗材销售公司负责人商议决定,按照销售款的40%给予该科室回扣。而这部分回扣根据工作量大小按一定比例发放给骨伤科医生和用于科室开支。
2013年10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王某先后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78.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作为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据此,判处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涉案赃款人民币78.16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抗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被告单位光山县中医院骨伤科及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二审时,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