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骆宝龙、周伟义律师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商品,其售卖行为也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除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如果购买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则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通过微信朋友圈里卖商品,一般来说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等产生的商品交易,而这种交易中,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要核实卖家身份信息,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和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凭据,如遇到卖家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我建议在朋友圈慎卖、慎买,因为维权非常麻烦。” 骆宝龙律师说。
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