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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3万一尺”的书画院副院长,猥亵女子还拍照

2017-02-09 08:20:25  深读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书画院副院长在书画院内猥亵女子还用手机拍照

(法制晚报记者薜飞编辑吴洁)趁女子杨某意识不清,中海钓台北京书画院常务副院长周玉金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书画院内猥亵杨某,还用手机进行拍摄。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独家获悉,二中院终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周玉金有期徒刑十个月。

揭秘

47岁书画院副院长涉嫌猥亵被捕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47岁的周玉金是山东省临沂市人,中专文化,案发前系中海钓台北京书画院常务副院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在百度百科中,周金玉头衔颇多,不仅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还是中国国画家协会理事、中国艺术投资协会名誉副会长、国际书画艺术家资格认证中心委员、临沂市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

介绍中称,他的作品多次参加国内外书画大展赛,还曾应邀先后在日本、美国、新加坡、韩国举办个展。

下图为网上展示的周玉金作品

庭审

趁女子意识不清强行猥亵还用手机拍照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据东城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1点,被告人周玉金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书画院内,趁被害人杨某意识不清之际,强行对杨某胸部、大腿、臀部等部位触摸猥亵并用手机拍摄。

案发第二天,周玉金被民警抓获到案,手机被起获。

此案庭审时,周玉金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

周玉金的辩护人表示,周玉金在案发前没有预谋,他是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周玉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其个人官网中的照片

一审

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刑10个月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检方当庭出示了周玉金的到案经过及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周玉金的供述等证据。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周玉金无视国法,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周玉金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东城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周玉金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玉金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上诉求判缓刑二中院终审驳回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二审时,

周玉金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周玉金的辩护人则表示,周玉金没有预谋,认罪悔罪,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缓刑。

二中院审理认为,周玉金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周玉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周玉金及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法院对其改判拘役或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周玉金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所具有的如实供述、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周玉金对被害人强行猥亵后还进行手机拍摄,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周玉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周玉金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采访

书画院工作人员:副院长出国办画展去了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以买画人的身份拨打了周玉金所在的中海钓台书画院的电话。

该书画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周玉金确实为该画院的副院长,但目前联系不上,因为“他出国了,去法国办画展。过年走的,大约六七月份回国。”

该工作人员表示,周玉金有些名气,他的画作大概一平方尺3万元左右。

文/法制晚报记者薜飞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关键词:书画院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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