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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夜间施工4000次 告北京城管查处不尽责胜诉

2017-02-05 20:18:24  千龙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女子举报夜间施工4000余次告朝阳城管查处不尽责胜诉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唐李晗)住家旁边的华都中心项目施工工地经常夜间施工,马女士22个月中向城管举报4000多次,认为城管没有尽责查处,马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告上法院,要求判处朝阳城管履职,并要求工地停止夜间施工。城管表示已经尽责查处。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5日)获悉,朝阳法院认定朝阳城管部分履职,一审判决朝阳城管局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据了解,一共7名个人和单位告朝阳城管,法院最终给出了一样的判决。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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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施工扰民投诉4000次城管不查处

马女士诉称,她居住在朝阳区新源南路甲2号昆仑公寓,北京华都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的华都中心项目位于她住所的西南侧,与她所在的昆仑公寓仅10米的距离,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总承包方。

2014年3月,因中建八局不当施工,造成昆仑公寓南侧、西侧路面严重塌陷,并造成昆仑公寓主水管爆裂、燃气管路两次泄漏,后来只进行了简单的抢险工作。

马女士说,此后一年多的时间,中建八局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强制性规定,采用24小时连续施工作业,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生活,工作及生活受到严重侵害。

马女士认为,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及《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是负责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噪音污染的行政执法单位,任何人发现夜间违法施工均可向被告投诉,被告应该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原告自2014年3月以来,亲自或委托物业人员通过电话形式向被告进行投诉至少有4千次以上,但至今被告也没有依法责令华都饭店公司及中建八局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华都饭店公司及中建八局立即停止夜间施工,并进行相应处罚。

被告:调查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作为被告的朝阳城管局辩称,被告已经依法对原告所举报的夜间施工进行调查。

华都中心项目工地位于左家庄街道新源南路8号,建设开发方为华都饭店公司,施工方为中建八局,分包施工方为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该工程于2013年8月21日开工,经调查核实,施工方圣华公司于2013年10月、11月期间进行了一些夜间施工,但都按相关规定办理了夜间施工手续。

2014年3月3日、10日该工地基坑发生两次跑水事件,对基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昆仑公寓南侧地面大面积下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及时降低危害程度,消除安全隐患,施工方组织对其进行夜间抢修。

被告表示,城管相关部门对上述夜间施工行为依法履职。被告接到举报后,均及时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进行了有效处置,并回复举报人,减轻了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015年5月20日、7月7日,被告对圣华建筑公司夜间施工行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两次罚款共计3万元。被告对原告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调查,积极作为并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判决城管对夜间施工投诉未全面履职违法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自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多次致电举报其房屋所毗邻的华都中心项目存在夜间违法施工问题。被告接到举报电话后,调取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夜施审批情况说明等材料,根据检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曾作出过两次行政处罚。

故被告针对举报事项开展了相应工作,履行了部分职责。

但因涉及举报投诉的期限较长,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曾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涉案项目夜间施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存在长期性和复杂性,而被告未对涉案项目夜间施工许可手续的核发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核实,也未对朝阳区住建委作出《意见》的适用期限和范围进行必要调查和合理界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针对举报事项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谈话的具体情况。

故被告自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针对华都中心项目夜间施工问题举报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法之处,但根据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再判决被告履行相应职责已无现实可能性和实际意义,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违法,对于原告提出的关于“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华都饭店公司及中建八局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相应处罚”的诉请事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朝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自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对华都中心项目夜间施工问题举报投诉事项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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