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圈养大熊猫能否大规模外迁?
其实,“花生”是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上海基地诞生的首只大熊猫宝宝。
公开报道显示,上海基地坐落在上海野生动物园内。此前,一直有传闻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拟在上海、北京、广州建设研究机构和基地的消息,尘埃落定。而相关外迁的消息,川报观察记者也通过不同渠道,得到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及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的确认。
对此,众多大熊猫保护专家也纷纷表达质疑:建立北上广永久性的研究机构和基地,科学吗?
“北上广地区没有野生大熊猫种群,也没有野生环境。在那边建基地的意义是什么?能否适应?”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家表示,北上广的科研力量较四川强大,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圈养大熊猫大规模外迁,却值得商榷,“这是搞科研,最终目的是野化放归,这些地方没这个条件。”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国内仅有四川从事大熊猫野化放归工作,放归区域选择在雅安市石棉县栗子坪自然保护区。
“圈养大熊猫外迁不是没有,有的是因为科研,但规模少。有的是因为灾害,但那时临时性的。比如‘5·12’,有一部分圈养种群就去了云南、广东、福建等地。”前述知情人表示,不在栖息地内的圈养现象较为普遍,“例如香港,‘佳佳’在那活到38岁多,创造了吉尼斯纪录。”川报观察记者王成栋
第一评
大熊猫之死难逃“人祸”的影子
□朱昌俊
大熊猫意外死亡事件屡有发生,死因更是疑点重重。比如,“锦意”死亡,就被指园方饲养条件差,甚至有虐待大熊猫之嫌。由这些既有案例不难看出,不少大熊猫在借调期间死亡,一方面,都难逃“人祸”的影子,但却又几乎不见任何追责;另一方面,大熊猫死亡,与饲养方或承租方的饲养水平、提供的生存条件有着直接关系。据此,有理由追问,大熊猫的租调、借展,承租方是否真正遵循了相关要求,具备了合格的饲养能力和条件?是否得到过严格科学的把关?
回到这次事件。“帼帼”于去年上半年被送到上海野生动物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配合“上海大熊猫保护研究基地”的建设。现在该研究基地刚成立不到一年,就发生这样的事,让人遗憾,也更应反思。
技术的进步让大熊猫有条件可以走得更远,也让更多人能够便于一睹大熊猫的风采。这是好事。但保护、研究也好,借展也罢,都应该严格把握好度,一旦越过大熊猫生存所需的边界,甚至因某些现实利益而功利化地忽视或牺牲熊猫作为动物的应有尊严,则只会走向保护的反面。明乎此,是对文明社会应有动物伦理的基本尊重,也考验着人类对大熊猫保护的初心。
走得再远,也别忘记为什么出发。这一点,或同样适用当前参与大熊猫保护或与之有关的机构及个人。
律师看法
应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高金林认为,从管理层面来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介入此事,对涉事动物园的相关资质、饲养条件是否达标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超则提出,应该尽快出台《大熊猫保护条例》。“我们国家对圈养大熊猫的保护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大熊猫的濒危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改观。”余超说,《大熊猫保护条例》应当对圈养大熊猫的养殖条件、监护主体、以及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甚至包括死亡之后死因调查都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