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精神慰藉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已经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精神慰藉的义务。但是,精神慰藉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却一直都没有清晰界定,这也导致老年人关于精神慰藉的诉求常常遭遇困境。2013年7月1日,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社会评价褒贬不一,期望高低不同。
那么,实践中易沦为一纸空文的“常回家看看”为何还要写入法律呢?
“‘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一时兴起’,而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长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落实子女对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必然结果。”胡宏伟解释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开始由熟人社会进入半熟人社会,传统的社会道德传播方式和教育方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有必要在部分问题上选择法律规范对道德进行托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本质上是对老年人享有精神慰藉权利内容的解释。
他同时指出,“常回家看看”应当坚持和完善。通过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实际上,更多是看重法律的导向意义,“常回家看看”的意义正在于此。另外,他建议,未来我国可以借鉴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判断和衡量赡养人精神慰藉义务的标准。“该法条如果执行得好,法律会强化道德、支撑道德。”胡宏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