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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保安缓刑期内残杀14岁女孩 被判死缓检方抗诉(3)

2017-01-16 10:03:44  中国甘肃网    参与评论()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铂昕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且其供述对本案关键证据的收集起到重要作用,结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记者注意到,这是再审判决和原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部分最大的区别。

再审判决次日,张丽丽夫妇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抗诉申请书,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提出抗诉。“被告人耿铂昕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重罪轻判,量刑明显错误。”在编号为庆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文中,检方如此表述。目前,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的刑事抗诉书递交相关部门。

“这个案子,没有从轻的情节,只有从重情节。首先被告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重新犯罪,主观恶性深,再者受害人是未成年人。”1月11日,要求匿名的该案的公诉人告诉记者,在他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也要求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从庆阳近几年已经宣判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该案明显是重罪轻判,‘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是对的,但这个案子不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应该是法定最高刑无疑。”前述公诉人如是说。

然而,作为受害人母亲的张丽丽,自案发后她就拒绝提民事赔偿,更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给生者一丝安慰。但一审被判死刑的耿铂昕再审被改判死缓,这个结果对张丽丽来说无法接受——“我女儿被害时才14岁,她的人生还没开始啊,凶手一天不伏法,我就一天不心安。”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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