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点评:
本案突出了两个显著问题:一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藏、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走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刻不容缓。法律应更好地承担“保护者”的职责。
二是本案涉案人员利用了网络、物流等具有高活跃性、流通性和隐蔽性的手段实现对涉案濒危动物的买卖、运输。被告人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少则100人多则500人,群成员涉及全国甚至境外。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此,国家应给予足够重视并着重予以规范。
近年,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继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初步形成相对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案的判决更是彰显我国坚决打击有关野生动物类犯罪、致力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稳定与安全的决心。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更需要国家的重视、支持、宣传以及公众从日常生活行为出发践行保护理念,积极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是为了自然环境,更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