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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跨省演出 团主因运输珍稀动物获刑10年(图)(2)

2017-01-05 18:33:01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辩护律师认为,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民间艺人通过办理驯养繁殖手续自繁、自养、驯化野生动物,通过四处表演等形式本身就是对物种的保护和扩大,马戏团表演过程中的野生动物运输行为属于演出所必须,并不是为了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被告人也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兄弟上诉沈阳市浑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末到2016年7月末,李荣庆和李瑞生为了使共同经营的马戏团更加盈利,在明知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车将老虎、狮子、熊、猴子等动物从安徽宿州运至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经鉴定,二被告人运输的动物均被我国列为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李瑞生是自首,李荣庆如实供述罪行,法院对二人分别从轻减轻处罚。

2016年12月26日,浑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两人均已经提出上诉。

在接受重案组37号探员采访时,李荣庆的哥哥李先生正在前往位于沈阳的看守所的路上:“天冷又快过年了,我给弟弟送点衣服”。李先生说,他始终觉得弟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黑龙江耍猴案被告被免于刑事处罚

与此案比较类似的是发生在2014年引起热议的“黑龙江耍猴案”。媒体报道,4位耍猴艺人于2014年7月9日携带自己家繁殖饲养的6只猕猴,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时,被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带回公安局。因他们携带了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但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证”,7月10日,他们均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检方起诉。

2014年9月4日,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提起公诉,9月23日,法院正式判决4人均犯《刑法》中的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

专家观点

刑法严厉,应该保持适用的谦抑性

著名刑事辩护专家、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这种行为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值得商榷,从目前的情况看,马戏团的经营与动物的驯养都是合法的,仅是缺乏运输许可就判处10年这样的重刑,在司法上显得有些机械。被告人运输动物是为了表演,与刑法所打击的为了销售购买进行的运输是不同的。

刑法是最严厉的处罚,应该保持适用的谦抑性,能够用其他形式打击的,就不要轻易采用刑法。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李皓 C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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