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出租车牌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上讲,车牌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也不能单独使用。如果要用别人的车牌,就必须把车也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也就是说,车主租用他人车牌,自己的车子也要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这样的买卖关系,消费者购买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虽然车牌租赁是不合适的,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在仍有一些人为购车或者经营网约车而选择这样的方式。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琮玮律师指出,私下里签的出租车牌免责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现交通伤亡事故,出让方可能要承担事故责任。
这种出租车牌的行为对出租与承租双方都产生了法律风险。首先对于车牌出租人而言,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是这个协议或者合同本身来说,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一旦发生事故,车牌出租人还是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名义上,车牌和行驶本都在出租人名下。
而且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你签下了怎么样严谨的备忘录,一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车主是无论如何也逃脱不了干系的。这是因为车牌的出租或车辆出租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管理规定中明确,机动车、车牌属专车专用,非法定程序,不得私自借用、套用。借用他人名义买车,扰乱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车牌承租人而言,也面临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想租个牌子买车很有可能最后连车都赔进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车辆虽然是动产,但是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然已经生效,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一旦车辆有被处分时,第三人完全有理由依据《物权法》善意第三人的原则相信车就是车牌出租者的,从而对车辆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
因为车辆登记在车牌出租人名下,车辆的交易过户、投保理赔、补办证照等,都需要车牌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如果车牌出租人不予配合,承租人将无法进行办理。如车牌出租人出现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偿还拖欠债务时,债权人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强制执行时,因车辆登记在债务人(车牌出租人)名下,将可能导致车牌承租人无法正常办理车辆检验、过户等事宜,车辆甚至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最后,中介机构或者车牌贩子进行的车牌转租的中介服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如果出现了严重后果,在某些程度上可能是犯罪,因为这个行为本身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比如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