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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城管公车私用、醉酒驾车还打人 被判拘役(图)(2)

2016-12-23 15:56:35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交警、110民警和我先后赶到,我问了一下发生纠纷的另一方(指魏先生等)打架情况,听说魏先生身上并未带钱,无法就诊,便带他一起到医院检查,自掏腰包进行垫付了费用。”月坛执法队李副队长说,当晚他接到一名城管队员的电话,说队员侯某驾城管执法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事故,于赶到现场进行查看。

经检查,魏先生身体属于脑部外伤,左额肿胀。昨日,魏先生向壹现场记者表示,直到现在,他的头部仍有疼痛现象。

当事人网络发声质疑:

城管打人没了后续?

“城管队员为何酒驾?是否公车私用?打人之后如何处理?”魏先生表示,他觉得城管人员只有上班执法时间才可以开执法车辆,为什么发生这件事自己感觉很迷茫。

“前段时间检察院联系我一次,说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卷中提到我被打,但是没有其他的任何笔录,包括伤情和后续处理情况。”过了一个月了,也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解决,魏先生称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所以就将事情经过发在了一个微信公号上面。

“前段时间检察院联系我一次,说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卷中提到我被打,但是没有其他的任何笔录,包括伤情和后续处理情况。”过了一个月了,也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解决,魏先生称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所以就将事情经过发在了一个微信公号上面。

城管:

私驾公车、酒驾打人均系个人行为

已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城管队李副队长表示,“事情发生后,城管局工会主席和一位副局长到魏先生家看望,在此之后,又多次电话联系,建议他本人尽快到公安部门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侯某之间的纠纷。

“这名队员事发时并非执行公务,属于私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李副队长表示,作为一个执法者,大家都明白,任何人只要违法甚至犯罪,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酒驾打人等完全属于个人行为。

处理:

涉事酒驾城管,被判拘役4个月

今天上午,壹现场记者从西城区城管执法局新闻科王科长处获悉,酒后驾车并达到醉驾标准的当事人侯某,已经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目前正在服刑。

王科长提供了一份由西城区人民法院12月14日下达的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侯某于2016年11月20日23时许,酒后驾驶白色尼桑牌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西城区白云桥与被害人左XX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侯某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为220毫克。”

被告人侯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北京一城管公车私用、醉酒驾车还打人,被判拘役4个月

西城城管执法局:

依法依规处理,不包庇不隐瞒

““工作人员值班期间肯定不允许饮酒,公车私用等问题同样不允许,纪检部门正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当晚和侯某一起喝酒的同车另外两名队员,也将由纪委处理”。西城区城管执法局宣传部门负责人王科长说,事情发生后,城管执法局领导非常重视,认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处理,不包庇、不隐瞒、不回避、不遮掩。

“执法者必须带头守法。我们正在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严格管理执法人员。”王科长说。

律师建议:

如何维权与他是否在执行公务有关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律师认为,对于魏先生被其打伤的事实,魏先生维权的方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案发时,有证据显示侯某是处于执行公务状态,那么魏某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向侯某所在单位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如果案发时,没有证据证明侯某是在执行公务,则应视为其个人行为,侯某成为民事上的侵权人。魏先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等的规定,要求侯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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