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顾客7月份订的车,11月份才提到车。”某品牌汽车销售总监赵先生介绍,最近两个月光顾小排量车展区的顾客最多,每个月都有30名顾客订车,可由于厂家生产能力不足,导致无车可供。“9月份厂家只运来7辆,10月份5辆,11月份12辆,我们也很着急。”赵先生说,很多顾客都是趁着优惠政策才来买车,4S店只能想办法跟厂家协调解决。
“优惠政策临近到期,经销商为了年底冲业绩,针对小排量车扎堆促销。但如果经销商无法在年底前按时交车,到时政策发生变化,很多冲着优惠政策订车的消费者就会取消订单,导致订单集中取消。”某品牌4S店经理王先生认为,在热销同时,很多经销商隐瞒车辆供应紧张的实情,无视消费者知情权,最终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自身的声誉也会受损。
■消协说法
经销商违约
魏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经销商变相加价,是否涉嫌强买强卖?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认为,经销商涉嫌强买强卖的说法还有待商榷,但没有按照约定向魏先生提供合同约定车型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而事先没有告知魏先生,变相向他多收钱,也存在违约行为。魏先生有权要求经销商解除合同,返还订金。
钟萍提醒,消费者扎堆购车应该注意潜在的风险。首先,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标明“在2017年1月1日购置税变更前交付”字样,避免经销商在政策变更后推脱责任。其次,有消费者交纳了“定金”,应注意“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概念。“定金”指付款的担保,不应超过总价款的20%,一般不可退。如果经销商没有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则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而“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为表示诚意,由消费者交付给经销商的一笔款项。双方如果没有另行约定,那么订金可如数退还。 新文化记者 李德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