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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母亲:满意判决结果 但儿子永远也回不来了(3)

2016-12-03 09:20:29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3审判机关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最高法负责人:从聂树斌案看,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吸取。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专家观点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20多年前,在作案地点、时间等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扎实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更是‘有罪推定’的惨痛教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互相制约原则和有错必纠理念。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说。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聂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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