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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大规模作弊案:研发APP 考生VIP 枪手来自各地(2)

2016-11-29 10:35:1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等27名被告人组成“一条龙”团伙,以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国家“一级建造师”统一考试试题,并使用作弊的方法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该案27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无论是直接获取试卷的被告人,还是答题人以及答案传输者,均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组织百余考生作弊牟利

法官释法详解缘何重判

据该案承办法官曹彬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教育、执(职)业资格、国家公务员录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案中,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其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曹彬介绍说。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生效,社会强烈呼吁的考试作弊首次被纳入刑法。据曹彬介绍,此次立法首要处罚的是组织作弊,而所谓组织作弊指的是通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安排、策划他人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取考试成绩。对于这一行为,刑九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组织100余名考生通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牟利,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其曾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原标题为《江苏最大规模考试作弊案一审27人获刑》)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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