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黄凯也表示,在他所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占比较高。
社会关注不够,防范意识欠缺
颜佳文在采访中表示,目前未成年人性侵案之所以高发和家长对这个问题关注度不够、防范意识欠缺有关。一是监护人未能尽到切实、有效的监护责任。目前,不少家长忙于挣钱,将年幼的子女交给年迈的长辈看护,有些老年人对女孩的性安全防范和保护缺乏认识,不注意对留守女童的性安全予以保护,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是部分犯罪嫌疑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犯罪存有侥幸心理。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都不高,对法律没有足够程度的认识,认为对女童“亲一亲、摸一下”,并不属于犯罪;再加上大多数猥亵行为并不会在被害人身上留下明显痕迹,即使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查无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三是家庭、学校的性教育严重缺失。现在的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往往忽视,对性教育则更是觉得难以启齿,采取回避的态度,加之许多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课程,使许多女童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即使自己已经遭受侵犯却还没有意识到,更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颜佳文认为,父母要重视孩子的成长,应随时关注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以及身体、生理、心理的变化。家长要适当地跟孩子进行沟通,不要刻意避谈,让她们从小了解一些生理方面的知识,加强在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了解一些自我防范的常识。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危害可能会累及一生,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从重从快惩处恶性犯罪,警示和教育存在侥幸心理的人,架起足以震慑不法分子的高压线。颜佳文表示,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才能斩断那些伸向幼女的魔爪。
探讨
慈溪版“梅根法案”,公开罪犯信息
如何防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如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恶行,这一直是司法机关和教育工作者深思的问题。今年6月份,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办法》列举了公开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等等。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办法》还列举了将终身公开信息的情形。
《办法》的出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有媒体将其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对于《办法》的出台,人民日报微博发起一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截至6月21日晚,在参与调查的2400余人当中,有98%的网友投票表示赞成。虽然多数民众为此次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出炉点赞,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表示,是否要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是一个很困难的选择。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到这些信息,有所防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