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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凶杀案开庭 被害人家属不认可嫌犯患抑郁症

2016-11-21 14:06:33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芦海清被害近8个月后,凶手兼室友滕某11月21日上午9点半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11月20日,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滕某一家至今连一句安慰芦家人的话都没说过,只是在两个月前托人到老家试图进行沟通;他们不会谅解滕某,也不认可检方认定的滕某自首情节以及抑郁症司法鉴定结果。
芦海清方的代理律师陈逢逢11月21日中午12点50分告诉澎湃新闻,中午12点42分,川师大凶杀案一审庭审刑事部分审理结束,民事部分审理时间另行通知时间,刑事部分未当庭宣判。
今年3月27日晚11点50分左右,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海清在宿舍自习室内遭同宿舍同学滕某持刀杀害。《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芦海清因头颈离断伤死亡。次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嫌犯滕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刑拘。
滕某母亲则在滕某被抓后描述,滕某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之后转学。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曾向《北京青年报》表示,滕某与被害人本就矛盾已久,甚至打过架。犯罪当日,滕某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说明当时他是有准备、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她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
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告知芦海强,警方已侦查终结,相关卷宗、证据材料也移交到了检察院,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意见不服的芦海清家属8月1日向成都市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芦海强说,该申请未被采纳。
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申请对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芦海清方代理律师廖勇参加庭前会议说,针对家属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将暂不重做精神鉴定。廖勇说,“法院认为现在的鉴定机构是四川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除非有足够合法合理的理由,否则不能轻易重新鉴定”。
开庭前,看过起诉书的芦海强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不认可检方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滕某自首情节,也不认可抑郁症的鉴定意见。
受害人家属提交给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显示,110接处警民警所述的《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某仍手持凶器(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凶器(菜刀),在放下菜刀后,又与警方僵持了6、7分钟,等到警力赶到现场时才将其抓获并带离现场。
芦海清家属认为,滕某不具备自首情节,即便滕某让同学打电话报警,后又到案发现场持刀,在警方的勒令下才放下刀并与警方僵持6、7分钟的抓捕过程,证明其不具备自首情节。同时,滕某入学时,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对滕某做了《抑郁自评量表(SDS)》、《艾森克个性测验(成人EFQ)》、《个人测评表》等心理测试,结果为正常。
芦海强告诉澎湃新闻,芦海清被害至今,滕某的家人未对他们说过一句安慰的话,只是在两个月前,托一位老家公安系统的人上门找其母亲试图进行沟通,但因母亲伤心痛哭,沟通未果。芦海强说,他们不会谅解滕某。此外,他们提请176万余元民事赔偿,具体包含: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00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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