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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天银制药在取得护肝片生产批准文期间,经公司法人、董事长江国庆与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游松涛商议,以价格较低廉的竹叶柴胡,替代该药品生产标准中规定的北柴胡、南柴胡进行投药生产。同时,擅自变更生产工艺,购买五味子提取物进行投药生产,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按照国家标准,该公司生产的护肝片原料中只能有南、北柴胡。药监部门提供的材料载明:“大量账目显示,天银制药买进柴胡的价格在四五元左右波动,但真正的柴胡价格,却是这个价格的10倍左右,据《药典》记载,竹叶柴胡并不能用作护肝片的原料。”
起诉书显示,经食药监局调查发现,天银制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2月生产的护肝片,有20批次使用了竹叶柴胡,25批次使用了外购五味子提取物提取物,两者重复认定,生产34批,共计172万余盒护肝片。
食药监局的一份鉴定报告结论称:该药未报请批准,可能贻误治疗,造成潜在安全隐患。四川省食药监局对天银制药的行政处罚显示,2015年7月成都警方查扣假护肝片97494盒,召回已售护肝片131273盒,并将江国庆、游松涛抓获归案。
澎湃新闻注意到,除去查扣和追回的20余万盒护肝片之外,庭审未提及该公司生产的其余150余万盒药品的去向。
同时,检方还指控江国庆指示相关工作人员,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607余万元,进项增值税额875余万元,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11月17日的庭审中,江国庆与游松涛均推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在生产护肝片时使用过竹叶柴胡。庭审持续至17日下午5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